為規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治理,完美全域覆蓋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,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《生態環境分包養網區管控治理暫行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暫行規定》)。《暫行規定》是生態環境領域促進新質生產力“1+N”政策體系的N個文件之一。
《暫行規定》共包含計劃制訂發布、實施應用、監督治理等8個章節,提出36條具體請求。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應用方面,《暫行規定》從政策制訂、環境準進、環境治理三個方面細化應用主體、應用標的目的和應用路徑:
一是推動有關部門在政策制訂、規劃編制時運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結果,科學指導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,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。二是明確在規劃環評、項目環包養網評、園區項目招引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中,銜接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請求,充足發揮在源頭預防體系中的基礎性感化。三是細化支撐漂亮中國先行區建設、深刻打好淨化防治攻堅戰、維護生態平安、執法監管等領域的應用指引,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把持度的協同。
根據《暫行規定》,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計劃分為省、市兩級,省級生態環境分區管包養控計劃側重協調性,市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計劃側重落地性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計劃原則上要堅持穩定,每5年結合國平易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、國土空間規劃評估情況等進行按期調整,按期調整任務由生態環境部制訂任務計劃并統一組織開展。5年內,合適《暫行規定》動態更換新的資料情況的方可進行動態更換新的資料。